(2017)辽0881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许扬诉被告姜陶不当得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扬,姜陶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620号原告许扬,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个体。委托代理人黄永科,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法律工作者。被告姜陶,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原告许扬诉被告姜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和解,故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施全军审 判 员 王宏丽人民陪审员 李彩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臧涵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