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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1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罗文生、黄永富等与陈玉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生,黄永富,罗基斌,陈玉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1民初303号原告:罗文生,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原告:黄永富,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原告:罗基斌,男,195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被告:陈玉章,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原告罗文生、黄永富、罗基斌与被告陈玉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罗文生、黄永富、罗基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文生、黄永富、罗基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罗文生、黄永富、罗基斌负担。审判员 罗 国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连燕(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