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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终2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文雷、崔玉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雷,崔玉华,古海涛,魏晓红,连雪,康毅龙,刘志洪,李永芹,于天,韩荣,杜凡,河北税翼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市京龙创新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27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雷,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坤明、李洪涛,北京市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玉华,女,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超,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古海涛,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原审被告魏晓红,女,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原审被告连雪,女,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原审被告康毅龙,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原审被告刘志洪,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原审被告李永芹,女,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原审被告于天,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原审被告韩荣,女,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原审被告杜凡,女,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原审被告河北税翼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文明路9号工商联大厦4楼2号。组织机构代码:57281498-2。法定代表人:古海涛,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邯郸市京龙创新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丰收路华荣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669090977-5。法定代表人:古海涛,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张文雷因与被上诉人崔玉华,原审被告古海涛、魏晓红、连雪、康毅龙、刘志洪、李永芹、于天、韩荣、杜凡、河北税翼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市京龙创新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民初3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文雷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请予准许。本院认为,张文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文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480元,减半收取13240元,由上诉人张文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忠军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