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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财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重庆玖源投资有限公司与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玖源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财保110号申请人:重庆玖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98号2-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78839199W。法定代表人:张芙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海林,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滩子口广厦城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150726。法定代表人:蒋旭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重庆玖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14009483.0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玖源投资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14009483.06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洪中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