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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执恢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大庆中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淑芝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中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淑芝,大庆中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淑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恢132号申请执行人大庆中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淑芝。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1)让喇民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1)让喇民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明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