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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周桃英与冯建斌、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桃英,冯建斌,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2391号原告周桃英,女,汉族,1955年8月15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娄晓天,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建斌,男,汉族,1981年3月2日出生,住安阳县。被告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师潘流村北1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与曙光路交叉口万城华府B区1-3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桃英诉被告冯建斌、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桃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桃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桃英承担。审 判 长  李红权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卫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