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2157号原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98号。法定代表人:范志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广宝,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创业服务中心,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杜继锋,该公司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军,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玉平,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主任,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原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广田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服务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审理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关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海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