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李亚南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XX,李亚南,盛寰宇洲(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2号中科大厦B座。法定代表人严晓燕,董事长。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83年9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亚南,女,汉族,1986年12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盛寰宇洲(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3号楼-1-101-23。法定代表人邓瑞川,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XX、李亚南、盛寰宇洲(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XX、李亚南、盛寰宇洲(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查封XX名下房屋一套(位于北京市××号,X京房权证丰字第××号,查封期间2017年3月30日至2020年3月29日),除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XX、李亚南、盛寰宇洲(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小滨审判员 韩毅强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海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