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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30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郭绪德、何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壤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壤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绪德,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壤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230刑初3号公诉机关壤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绪德,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前科,户籍同住所地为四川省绵阳市安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壤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8月16日被壤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川县看守所。辩护人杨发明,男,四川辞合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何某,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文盲,有前科,户籍同住所地为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金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壤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8月16日被壤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川县看守所。壤塘县人民检察院以壤检公诉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绪德、何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壤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培、魏梦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绪德、何某以及被告人郭绪德的辩护人杨发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壤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5日晚上21时41分,何某(草试站打工人员)给郭绪德打电话,提议偷草种子,郭绪德同意。随后,郭绪德(草试站工地上的管理人员)利用其管理的草试站库房钥匙将装有草种子的厨房隔壁库房房门打开,然后郭绪德将自己使用的李某某的东风牌面包车倒在库房门口,两人一起将草种子装上车。郭绪德开车,何某坐在副驾驶位置,将车开往达某家,何某用郭绪德的手机联系了买家达某,二人将38袋草种子以每袋150元的价格卖给达某(另案处理),共得赃款5700元,所得赃款二人平分,每人分得2850元。(经壤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的38袋草种子价值为21755元。)2016年6月9日,何某再次提议偷草种子,郭绪德同意。晚上,何某拿上草试站厨房隔壁库房的钥匙(该钥匙由郭绪德挂在厨房墙上)将装有草种子的库房门打开,郭绪德将东风牌面包车倒在库房门口,何某和郭绪德一起将草种子装上车,这次在副驾驶位置也装了草种子,何某趴在副驾驶位置的草种子上,郭绪德开车,将车开往达某家,途中何某打电话联系了买家达某,二人将所盗的42袋草种子以每袋150元的价格卖给达某,共得赃款6300元,所得赃款二人平分,每人分得3150元。(经壤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的42袋草种子价值为24045元。)2016年6月10日至6月22日期间,郭绪德利用其管理的库房钥匙,分5次盗窃草种子,分别为35袋、38袋、38袋、15袋、18袋,共计144袋,并驾驶李某某的东风牌面包车将草种子拉至达某家,将草种子以每袋120元价格卖给了达某,共得赃款17280元。(经壤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的144袋草种子价值为8244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追回的26袋草种子退还给壤塘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绪德、何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视听材料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郭绪德、何某定罪量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郭绪德、何某在开庭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被告人郭绪德在庭审中表示,自己购买的草种子的价格与鉴定机构鉴定的草种子价格差一倍。郭绪德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提出被告人郭绪德在案发后,被告人郭绪德为特殊自首,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郭绪德两年以下,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郭绪德认罪态度好,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受害方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何某于2005年9月8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小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案件来源,侦查机关立案依据及被告人到案经过。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郭绪德、何某属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3、拘留证、逮捕证:证实二被告人被拘留、逮捕的时间。4、被告人郭绪德供述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绪德盗窃7次草种子的时间、地点、数量及装草种子的袋子的特征一致。5、被告人何某供述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盗窃2次草种子的时间、地点、数量及装草种子的袋子的特征一致。6、证人达某证实:我买了8次草种子,都是在家中院坝内购买的。两个都是男汉族的,名字不知道,年龄在30—40岁左右。具体是今年6月的一天,我在牧场上种草,遇见一个开拖拉机的汉族人问我买不买草种子,我们商量后我以每袋100元购买的,共买了5袋。开拖拉机的人和他的伴一起卖草种子给两次,第一次是38袋,第二次是42袋,以每袋150元价格购买的,共80袋。开拖拉机人的伴单独给我卖了5次,分别是35袋,38袋,38袋,15袋,18袋,以每袋120元的价格购买的,共144袋。我也没有问草种子的来源,第一次是用拖拉机,七次都是一辆白色的面包车,没得牌照。7、证人郭某证实:她已向草试站如数赔偿了她父亲偷的草种子,该单位也给出据了书面谅解书。8、证人李某某证实:郭绪德自己没有车,我将我自己的面包车放在草试站,他就在用这辆车。是一辆银灰色的东风牌加长面包车,牌照丢失了,前面两排有座椅,后面两排的座椅为了工地上拉运东西方便,拆除了的。9、受害人杨某某证实:郭绪德的女子向我们赔偿了草种子184袋。郭绪德和何某合伙偷了80袋草种子,各承担一半(40袋),加上郭绪德单独偷的144袋草种子就说184袋并与清单相符。10、被告人郭绪德、何某辨认、指认笔录及二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证实案发地点。11、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地点与二被告人指认盗窃的地点一致。12、鉴定意见:证实二被告人盗窃草种子的价格的合法性。13、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何某曾被小金县人民法院判处过刑罚。14、视听资料:证实侦查机关在讯问二被告人时的真实记载。15、情况说明:证实办理案件时记载的笔误等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彼此间相关联,能形成证据锁链,被告人郭绪德、何某当庭供认不讳,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绪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绪德多次盗窃,主观恶意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郭绪德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全额赔偿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绪德在庭审中表示,自己购买的草种子的价格与鉴定机构鉴定的草种子价格差一倍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郭绪德的辩护人认为:郭绪德为特殊自首。因无相关证据证实,不予采纳。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郭绪德有期徒刑两年以下,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郭绪德的犯罪不相一致,不予采纳。提出的被告人郭绪德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盗窃,主观恶意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被告人何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不思悔改,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何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作用相当,不分主从。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绪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20年1月1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交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交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甫兵审 判 员  潘培森人民陪审员  戢良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