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晓泉、黄信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晓泉,黄信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19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泉,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龙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许钦,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森,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信立,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塘住宅区。上诉人刘晓泉因与被上诉人黄信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刘晓泉以已与黄信立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黄信立同意其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刘晓泉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二、准予刘晓泉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717元,减半收取计1358.5元,由刘晓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17元,减半收取计1358.5元,由刘晓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 萌审 判 员 刘 宏 杰代理审判员 ���陈黛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 博 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