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育明与被执行人高洁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育明,高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1175号申请执行人赵育明,男。被执行人高洁,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育明与被执行人高洁交通事故纠纷一案,(2013)莲民二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育明于2017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412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于2017年5月24日将案款发还申请人,申请人向本院出具书面收条及结案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二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永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