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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福和与许加祥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和,许加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60号申请执行人李福和,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3********,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嫩江县运输公司3号楼7号车库。被执行人许加祥,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4********,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公园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本院在执行李福和申请执行许加祥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121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