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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童长顺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童长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179号罪犯童长顺,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长汀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连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童长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判决生效后,2014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7年10月2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童长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童长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五年一月至二0一七年一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870分,兑现表扬四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童长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但其系累犯,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改造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童长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毅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