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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8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姜海强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海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8470号原告姜海强,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委委托代理人卢玉江,焦作市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3号1-4层。负责人郑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姜海强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海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海强负担。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纳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