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3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方妇,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32123号原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83号楼901室(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唐学雷,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宁,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4646号。法定代表人:刘刚,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女,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荣,女,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23室。负责人:邢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青,女,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法务。原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原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依卓宁人民陪审员 张 桂 珍人民陪审员 戴 培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子 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