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26民初3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田大海与严钦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大海,严钦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3674号原告:田大海,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龙里县。被告:严钦光,男,195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大海与被告严钦江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大海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大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大海负担。审 判 员 葛向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邬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