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3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田大海与严钦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大海,严钦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3674号原告:田大海,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龙里县。被告:严钦光,男,195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大海与被告严钦江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大海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大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大海负担。审 判 员 葛向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邬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