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85刑初29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住浙江省临安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3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杭临检公诉刑诉[2017]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临安市青山湖街道胜联村盗窃作案4起,窃得已被政府征用并移交浙XX山湖科研创新基地投资有限公司管理的罗汉松、杨梅树、窨井盖等物品。分别是:1、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临安市青山湖街道胜联村原王某1位于燕坞的茶山上,窃得已被政府征用的桂花树7株。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2、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临安市青山湖街道胜联村原卢某某承包的田里,窃得已被政府征用的梨树20余株。后经人劝说,被告人陈某某将窃得的梨树种回原处。3、2015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临安市青山湖街道胜联村原舒某户对面的山上,窃得已被政府征用的罗汉松23株。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4、2016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临安市青山湖街道胜联村原于某家中,窃得已被政府征用的窨井盖5套。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郑某、舒某、王某1、于某、王某2、周某、林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浙江杭州青山湖科技城管理委员会【2016】19号专题会议纪要、委托书、工作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临安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报告;被告人陈连中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白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童 蕾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