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与赵大勇、江连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赵大勇,江连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1188号原告: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广亮,经理被告:赵大勇,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江连河,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大勇、江连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5.00元由原告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亚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宏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