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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与赵大勇、江连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赵大勇,江连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1188号原告: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广亮,经理被告:赵大勇,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江连河,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大勇、江连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5.00元由原告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亚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宏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