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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田桂英与赤峰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桂英,赤峰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274号申请人:田桂英,女,195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兰,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慧娟,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赤峰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士民,董事长。申请人田桂英与被申请人赤峰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田桂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海尔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