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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2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与被告燕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燕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2932号原告苏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被告燕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燕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 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树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