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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3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吴川市广众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州金坦贸易有限公司吴川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川市广众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广州金坦贸易有限公司吴川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3民初525号原告:吴川市广众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川市梅录街道东风路***号。法定代表人:廖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冼日生,广东仁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冼琼炜,广东仁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金坦贸易有限公司吴川分公司。住所地:吴川市大山江街道崧高岭开发区边防大队对面旁钟思慧房屋。负责人:李裕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川市广众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金坦贸易有限公司吴川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川市广众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川市广众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9元,减半收取为774.5元,由原告吴川市广众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张振明审判员  屠 丽审判员  杨雄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柯志卓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