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8行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袁奕丰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奕丰,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粤0308行初88号 原告袁奕丰。 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欣奋,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山,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静煜,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奕丰诉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奕丰于2017年5月17日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奕丰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奕丰负担,原告袁奕丰多预交的人民币2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洋 审判员 董 黎 敏 审判员 古 东 君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仝保丽(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