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成都华达家装有限公司与廖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华达家装有限公司,廖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2002号原告:成都华达家装有限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华兴正街5号王府井商务公寓B座21楼A1、A2。法定代表人:龙韬。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冬生,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茂生,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志刚,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xxxxxx。本院受理的原告成都华达家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华达家装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廖志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当庭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华达家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华达家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华达家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真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