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3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华新健、杨兆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新健,杨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3070号申请执行人:华新健,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杨兆明,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上列申请执行人华新健与被执行人杨兆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53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兆明名下车牌号为皖A×××××汽车一辆。二、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