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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亮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4刑初45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亮。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盗窃于2007年4月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于2010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2017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江检公诉刑诉[2017]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亮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汪某出庭,指控:2017年3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陈亮在本市江干区某医院2号楼1楼护士值班室内,窃得被害人陈某放置在柜内的蔻驰牌双肩包1只(价值人民币3000元),内有LATUESEED牌钱包1只(价值人民币50元)、黑色全框架近视眼镜1副(价值人民币180元)、人民币900余元及身份证、银行卡、会员卡等物;窃得被害人沈某放置在柜内的沙驰牌女士背包1只(价值人民币900元),内有CITYLIFE牌钱包1只(价值人民币10元)、墨西哥鹰洋银币1枚(价值人民币300元)、人民币250余元、港币10元、越南盾2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超市卡等物。案发后,被窃财物、现金及外币均被追回,被窃财物及外币已发还给相应被害人。根据被告人陈亮的犯罪情节及累犯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亮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陈亮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已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亮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现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的现金,由扣押单位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沈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XX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滨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