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3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刘泽瑞与曹洪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瑞,曹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3969号申请人:刘泽瑞,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曹洪,男,195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泽瑞与被告曹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泽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曹洪名下价值270万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刘泽瑞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提供的财产保全保单作为担保,并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本院认为,刘泽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曹洪名下价值2700000元的财产及权益。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刘泽瑞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未提出续保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进行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夏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敬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