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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民初16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孙彪与被告郁聆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彪,郁聆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16820号原告:孙彪,男,1984年8月7日生,汉族。被告:郁聆峰,男,1988年12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彪诉被告郁聆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传票传唤,原告孙彪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健负担。审 判 长  史俊杰代理审判员  简恩华人民陪审员  王才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雷翼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