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民初16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孙彪与被告郁聆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彪,郁聆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16820号原告:孙彪,男,1984年8月7日生,汉族。被告:郁聆峰,男,1988年12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彪诉被告郁聆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传票传唤,原告孙彪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健负担。审 判 长 史俊杰代理审判员 简恩华人民陪审员 王才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雷翼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