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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智仁大药房有限公司梅苑路店、湖北智仁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智仁大药房有限公司梅苑路店,湖北智仁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206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号。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智仁大药房有限公司梅苑路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梅苑*期*#商网*层。主要负责人:梁春芬,该店经理。被告:湖北智仁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长丰北垸特*号(武汉蓝焰物流基地)电商中心*楼****室。法定代表人:许传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智仁大药房有限公司梅苑路店、被告湖北智仁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培民人民审陪员陈长洋人民陪审员  夏文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