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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罗淑琴与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淑琴,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332号申请人罗淑琴,女,1970年1月25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大方县奢香大道中段。法定代理人谭小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罗淑琴与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或便宜处置的财产)。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对申请人作了告知,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1执3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家学审判员  唐 雄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