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6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袁卫诉张育凡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卫,张育凡,杉实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65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卫,女,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嵘,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子晨,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育凡,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杉实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郭守敬路351号2号楼A684-29。法定代表人:张育凡,执行董事。上诉人袁卫因与被上诉人张育凡、杉实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69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卫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袁卫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敖颖婕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