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4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包明与海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明,海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279号原告:包明,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个体。被告:海金,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明诉海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明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包明负担。审判员 佟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