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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2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礼、刘友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礼,刘友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2606号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一环北路578号。法定代表人:卢国军,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系公司客户经理。被告:谢礼,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被告:刘友友,女,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礼、刘友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466元,由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胜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万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