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恢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皮晓红与赵亚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皮晓红,赵亚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恢185号申请执行人:皮晓红。被执行人:赵亚兰。本院在执行皮晓红与赵亚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旌执恢字第64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缨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覃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