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卢光友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光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328号罪犯卢光友,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红安县,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穗萝法刑初字第4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光友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同时追缴赃款人民币2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2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卢光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黄某、陈某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的代表广东省北江监狱刑罚执行人员杨某、戴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卢光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光友系职务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2月3日至2017年2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8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表扬。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退赃款人民币25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光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光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循审判员 赖洁华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楚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