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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4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俊辉与谢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辉,谢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4民初761号原告:李俊辉,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合水县物资局家属楼151号。被告:谢霖(又名谢勤堂),男,40岁,汉族,农民,住合水县西华池镇三里店行政村邵咀子队。李俊辉与谢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李俊辉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俊辉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俊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俊辉负担。审判员  武善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