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6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张云榜、覃显献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榜,覃显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298号申请执行人张云榜。被执行人覃显献。张云榜与覃显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桂0126民初28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显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云榜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覃显献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均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覃显献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云榜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覃显献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云榜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6民初280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光亮审判员 覃作信审判员 黄雄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