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韩新亚、项城市益明食用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新亚,项城市益明食用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81执49号申请执行人韩新亚,男性,1975年3月19日出生,住项城市。被执行人项城市益明食用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莲花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金词,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新亚与被执行人项城市益明食用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新亚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韩新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项城市人民法院(2016)豫1681民初4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印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新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