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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恢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铭学与被执行人杨金宝、杨金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铭学,杨金宝,杨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恢271号申请执行人:陈铭学,男,195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被执行人:杨金宝,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杨金国,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庄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陈铭学与被执行人杨金宝、杨金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6月7日作出的(2007)建叶民初字00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08年7月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于2016年12月2日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扣划执行人账户0.94万元后,余款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恢2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庞 然执行员  陈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凯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