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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1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孝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黄鑫鑫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孝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黄鑫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1执151号申请执行人孝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址:孝昌县平安大道69号。法定代表人朱均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黄鑫鑫,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孝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孝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黄鑫鑫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15000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一、终结本院(2016)鄂0921行审3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理东审 判 员  汪新元人民陪审员  肖年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晏由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