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523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陆河县某某度假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陆河县某某度假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23民初165-2号申请人(原告):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叶某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文菊,广东悦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利害关系人(担保人):叶某乙,现住汕尾城区。被申请人(被告):陆河县某某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陆河县。法定代表人:洪某某。申请人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陆河县某某度假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查封被申请人位于陆河县河田镇某某土地使用证号:陆河府国用(1998)字第XXXXX号的土地使用权;2.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河支行账号20×××18的存款(在人民币32526404.09元的限额内)。利害关系人叶某乙以其个体经营的汕尾市城区某某经销部(详见注册号441502XXXXX营业执照)名下坐落于汕尾市城区捷胜镇XXXXX(土地使用证号:补发汕国用(2014)第XXXXX号)4000㎡土地使用权为申请人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了(2017)粤1523民初165-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一、查封被申请人陆河县某某度假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陆河县河田镇某某(土地使用证号:陆河府国用(1998)字第XXXXX号)的土地使用权。二、冻结被申请人陆河县某某度假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河支行账号20×××18的存款(限在人民币32526404.09元数额内)。三、查封利害关系人(担保人)叶某乙个体经营的汕尾市城区某某经销部(详见注册号441502XXXXX营业执照)名下坐落于汕尾市城区××镇××村××大道西侧(土地使用证号:补发汕国用(2014)第XXXXX号)的土地使用权。2017年5月24日协助执行行政机关陆河县不动产登记局出具了《关于不能准确查封陆河县某某宗地的情况说明》,认为该宗地权利人名称为陆河县某某养殖有限公司,土地使用证号为:陆河府国用(1999)字第XXXXX号,因权利人名称及证号与(2017)粤1523民初165-1号民事裁定书第一项要求查封的土地名称及证号不符,不能准确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陆河县黄金坑养殖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5日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陆河县某某度假村有限公司,陆河县某某度假村有限公司是上述宗地的权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陆河县某某养殖有限公司(土地使用证号:陆河府国用(1999)字第XXXX号)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世鹏人民陪审员 叶鼎新人民陪审员 方子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丽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