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胡云岳与俞文锋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云岳,俞文锋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03号之二原告:胡云岳,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东,宁波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华军,宁波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文锋,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胡云岳诉被告俞文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云岳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云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云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计5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70元,两项合计9920元,由原告胡云岳负担。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施邹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