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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胡云岳与俞文锋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云岳,俞文锋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03号之二原告:胡云岳,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东,宁波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华军,宁波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文锋,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胡云岳诉被告俞文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云岳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云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云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计5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70元,两项合计9920元,由原告胡云岳负担。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施邹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