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2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黄某诉孟某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孟某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1553号原告黄某,男。被告孟某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孟某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由。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