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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尹洪明与尹曰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洪明,尹曰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076号原告:尹洪明,男,197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袁树国,四川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曰金,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尹洪明与被告尹曰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原告尹洪明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洪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洪明撤诉。案件受理费6640元,由原告尹洪明负担。审判员  尤红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