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尹洪明与尹曰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洪明,尹曰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076号原告:尹洪明,男,197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袁树国,四川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曰金,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尹洪明与被告尹曰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原告尹洪明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洪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洪明撤诉。案件受理费6640元,由原告尹洪明负担。审判员 尤红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