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互汇塑胶礼品(深圳)有限公司、黄光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互汇塑胶礼品(深圳)有限公司,黄光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448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互汇塑胶礼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星花社区桂花路279号厂房。法定代表人:黄光耀,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光耀,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关于本院民二庭移送执行陆达辉案件受理费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互汇塑胶礼品(深圳)有限公司、黄光耀支付(2016)粤0105民初2794号案的案件受理费14017元,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各大银行、车管所及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经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4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法能审判员 陈文超审判员 黄继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凤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