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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矫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矫某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230号原告:王某,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某,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矫某,住青岛市四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住青岛市市南区,系被告矫某表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住青岛市李沧区,系被告矫某儿子。原告王某与被告矫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矫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矫某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矫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计16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慕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