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矫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矫某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230号原告:王某,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某,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矫某,住青岛市四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住青岛市市南区,系被告矫某表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住青岛市李沧区,系被告矫某儿子。原告王某与被告矫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矫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矫某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矫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计16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慕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