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执2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梅某某、武汉能通电站锅炉辅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某某,武汉能通电站锅炉辅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2688号申请执行人梅某某。被执行人武汉能通电站锅炉辅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新华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梅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能通电站锅炉辅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陂劳人仲裁字[2015]第29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于2016年1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梅某某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梅某某书面申请撤销(2016)鄂0116执2688号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执26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