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罗江县大三联页岩砖厂与四川晨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江县大三联页岩砖厂,四川晨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201号申请执行人罗江县大三联页岩砖厂。投资人叶祥俊。被执行人四川晨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超。罗江县大三联页岩砖厂与四川晨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109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罗江县大三联页岩砖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129591.29元,案件执行费1787元。因被执行人四川晨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晨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1378.2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远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