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周永凤、谢忠就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凤,谢忠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6号申请执行人周永凤,女,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被执行人谢忠就,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申请执行人周永凤依据本院(2016)桂0312民初16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谢忠就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9000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忠就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将90000元交至法院,并由申请执行人周永凤领取上述款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永凤在得到90000元,同意本案执行完毕。因此,本案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312民初1672号民事调解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褚钟光审判员 彭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