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民初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周长龙与讷河市环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龙,讷河市环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2165号原告:周长龙,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讷河市讷河镇文化街一委**组,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中生,讷河市通江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讷河市环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讷河市中心街大街南段疾控中心后育才小区。法定代表人:宋晓春,职务: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内蒙古讷莫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长龙诉被告讷河市环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周长龙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长龙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长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周成龙负担。审判员 范艳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毓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