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石美军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美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256号罪犯石美军,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镇雄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美军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石美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3年5月1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石美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石美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八月至二0一七年一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600分,兑现表扬六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石美军因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根据规定属于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对象,减刑幅度应当比照规定从严掌握,建议对罪犯石美军裁定减刑时从严把握。本院认为,罪犯石美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石美军属于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美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9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碧英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梦龙 关注公众号“”